3男生涉警署外擲燃燒物 表證成立押後陳詞
3名中學男生涉嫌去年4月在警署外投擲燃燒物品,令一面牆和一道閘受損。2名警員由警署衝出試圖拘捕他們時,疑分別被其中2人拳打臉及頭部,致眼鏡飛脫及受傷。3男生事後一同被捕,被控以有意圖而縱火罪,他們於區院否認控罪受審。控方今天(8日)傳畢證人,法官林偉權裁定該罪表面證供成立。之後3名被告不自辯,案件押後至9月25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3名被告依次為18歲的曾華錕和羅聶峰,以及16歲的郭姓男生。他們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指3人在2020年4月1日在大埔新界北警察總部外,用火損毀該總部的外牆及大閘,及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受到危害。曾、羅2人承認縱火損壞財物,但否認罔顧警員生命會否受到危害;而郭則否認控罪。另外,曾、羅2人早前已承認在同時同地分別襲擊一名警長及一名高級警員。
控方今天完成舉證後,代表郭的律師請法庭裁定郭於此階段毋須就控罪答辯。律師陳詞指控方主要證人警員26719在盤問下承認,沒留意犯案黑衣人所穿的鞋款。他指稱是郭的黑衣揹住背包,惟郭被捕時並沒有背包,而警方亦未能在現場附近找到任何可疑物品。律師續指,郭的手機上「你走唔走到」的訊息,可以有很多解釋,無證據與案有關。律師指即使法庭全盤接納控方的證供,亦不足以裁定郭有罪,不過法官最終仍裁定,針對3名被告的表面證供成立,駁回郭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