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提高危害弱小刑罰 教師醫護等亦須肩負保護責任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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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0日)就建議訂立1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發表相關報告書,建議罪行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適用於被告人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以及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
報告書強調,不同意建議罪行豁免醫護專業人員、監獄人員、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教師和學校人員,以及照顧者和照顧機構。法改會指,要求上述者能採取合理步驟保護有關人士,並非無理;換言之如果他們能達到其專業謹慎標準,便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報告書又提到,罪行應適用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被告人的主觀角度會在考慮之內。
另一建議適用範圍亦包含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報告書提出例子,如被告人年紀小,以及被告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脅迫。
法改會建議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所訂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當中建議的罪行最高刑罰為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而受害人若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
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建議的罪行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去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即長者、身體或精神殘疾人士等,以免有關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而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書人而產生,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
法改會表示,小組委員會於前年5月發表有關諮詢文件,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特別是英格蘭,南澳大利亞和新西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