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求行使壹傳媒投票權 保安局指如授權公司危害國安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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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集結罪成、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另有3宗案件正待審理,包括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保安局局長今年5月運用《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以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合共1800萬港元資產。今年7月黎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可行使有關股份的投票權, 案件今天(15日)於原訟庭審理。黎智英一方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禁止處理財產,不應包括股票的投票權在內。不過保安局一方則指,由於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去授權從而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投票權亦應包括在禁止處理的資產之中。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於後天(17日)下午作裁決。
黎智英一方的律師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些財產。而根據政府有關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新聞稿,有關禁止處理資產的條文是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例而訂立。但據該條條例,處理的財產只包括5個範疇,即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處置或轉換該財產、把該些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或運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但是該條例並無指明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權,而《港區國安法》條文亦沒有為處理財產一事作進一步解釋,因此行使投票權不應包括在處理財產的範圍內。
保安局一方就此點回應指,雖然《港區國安法》條文沒有列明處理財產的具體意思,但是不難想像,黎智英可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並可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財政支援。
黎智英一方今天表示,因應相關事件的進展,現時黎要求的投票權,只是集中於黎可就公司申請清盤一事,運用其投票權令公司可順利清盤,以及如有新董事加入公司,可以讓黎投票決定是否讓其加入。黎的律師認為該些事情不會與《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牴觸。不過保安局一方則指,黎現在要求修改有關投票權的範疇,已與最初黎的入稟狀所要求的完全不同,因此法庭的適當做法應是在本案裁定黎敗訴,然後讓黎重新入稟,申請准許他在公司清盤一事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