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藏伸縮棍上訴藏武器定罪 難證非法意圖獲判得直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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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琪偉前年在天平邨被截查拘捕。
一名爆谷店經理於前年反修例示威衝突期間,在上水住所外遇查時被搜出一支伸縮棍,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受審時聲稱伸縮棍只是「貪得意」在淘寶網購得來,因當時示威者破壞商場事件頻生,才把它帶回家,途中卻被截查。但裁判官不接納其辯解,裁定他罪成,判囚8個月。他今天(16日)在高院原訟庭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法官張慧玲聽罷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辯解,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稍後會書面詳細交代判決理由。
34歲上訴人黃琪偉,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他上水天平邨所住之大廈外管有一支伸縮棍。原審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就此罪判他入獄8個月。上訴人在案中另承認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在住所內管有2個鐵蓮花,他因此罪被判囚2個月,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據知上訴人在服畢管有違禁武器罪的2個月刑期後不久,便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獲批准。
上訴人在原審時自辯稱,它只把涉案伸縮棍當做玩具。由於案發時期不時有示威者破壞商場的店舖。為免爆谷店也遭破壞,他因此把伸縮棍帶回家。上訴人表示淘寶網就有關伸縮棍的描述中,有寫明合法字眼,加上伸縮棍能夠通過海關檢查寄港,故以為它是合法。上訴人代表律師今日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與證據不符,強調上訴人從來沒有以自衞作辯解,其解釋只是把伸縮棍由一個地方搬至另一地方,認為律政司及原審裁判官對此均有誤解。律政司代表則指,以其理解原審裁判官的說法,是指即使是自衞也不能構成合理辯解,更何況是搬運,強調伸縮棍本質上便是攻擊性武器。法官質疑,原審裁決時對案中第二證人,即上訴人的員工的證供隻字不提。而該員工的供詞,其實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並非不合理,難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斷定上訴人帶伸縮棍是懷有非法意圖,故裁定他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