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職員串謀證券公司總經理詐騙 裁定罪成候判

2021092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麥光耀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2名前高層及1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港元。上述4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今天(20日)裁定4人兩項串謀詐騙罪成,押後至10月9日聽取求情。4名被告分別以現金和人事共20萬至40萬港元保釋,他們要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六報到一次。
4名被告依次為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4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46歲)、康宏前經理黃淑安(40歲),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48歲)。4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之前名稱)、其董事局及潛在投資者。麥陳黃3名康宏前僱員則另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串謀詐騙聯交所,即隱瞞康宏証券為實際配售的代理。
法官在判詞提到,控方將次被告陳麗兒與第3被告黃淑安在2014年8月6日的WhatsApp對話紀錄呈堂,當中有提到鼎成的作用是將康宏証券與康宏「隔一隔」。法官認為次被告及第3被告在債券正式配售前,已知聘用鼎成是為了避免關連交易曝光,對話亦顯示2人對關連交易有足夠認知。2人清楚知道鼎成只是一個幌子,用作掩飾康宏証券才是實際配售代理,目的就是要繞過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披露及其他相關程序。
雖然辯方爭議陳黃2人並非康宏執董,並無披露責任,甚至可說是披露無門,惟法官認為憑她們的專業背景及職位,她們有責任向全體董事及股東作出披露。而她們雖為首被告麥光耀的下屬,康宏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管治委員會仍屬合適披露對象。法官指她們責無旁貸,當時便理應馬上停止參與涉事債券配售安排,而非視若無睹地配合執行,包括審批經鼎成間接付予康宏証券的佣金、及協助製備不實的公告等。
至於案中第4被告李易明,法官就指出根據他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他代表鼎成負責處理涉案債券配售,並以見證人身份簽訂配售協議,及支付佣金給康宏証券等。雖然李在會面中,稱在鼎成與康宏簽訂配售協議後才開始聯絡康宏証券,惟法官考慮到時任康宏証券會計經理譚鷹威供稱,首被告在康宏簽訂配售協議前,已在會上提到各方佣金百份比。法官認為李不可能在簽訂協議後才開始聯絡,亦不可能在翌日便與康宏証券簽訂分配售協議,甚至在一天內便同意開出慷慨的報酬,李必然清楚知悉首被告安排鼎成出任配售代理的用意,而且李在配售開始後迅速將佣金交予康宏証券,行為就是為了配合其餘3名被告,隱瞞涉事債券配售屬關連交易。
就着首被告麥光耀,王官認為他毫無疑問知悉康宏証券是實際配售代理。麥作為康宏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以其專業背景,當然清楚知道康宏須披露關連交易。惟麥沒有在董事會或年報中作出披露,法官認為他是蓄意隱藏,是整個債券配售安排的始作俑者。雖然辯方在盤問控方證人及陳詞時,均有提到配售涉案債券對康宏有利,但法官認為,這無關於被告有否隱瞞關連交易,即使對康宏有利,亦不代表各被告無意隱瞞或無不誠實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