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港大生被控違國安法 高院加額外條件准1人保釋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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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今解釋批准容頌禧(左)保釋的原因。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早前通過「哀悼」襲警者的動議,4名港大學生其後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罪,案件今年8月首次提訊時,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其中一名被告、前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容頌禧保釋候訊,律政司向高院申請覆核該保釋決定但被拒,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今(20日)頒判詞解釋原因,指在額外保釋條件限制下,相信容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也不會重犯或潛逃,故准他擔保外出。
判詞透露,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表示,答辯人容頌禧不單參與會議及投票,更曾在動議通過前及通過後發表言論,形容向警員施襲的男子是英雄,顯現了人性最好的一面。事實上,答辯人早在2020年12月一次學生會評議會會議上,便表達了自己熱衷於參與政治,並談及與本土派的聯繫和關於對抗的概念。律政司一方指,答辯人有重犯及潛逃風險。
答辯人一方則指,答辯人並非港大學生會幹事會成員,7月9日撤回動議後,答辯人便迅速辭去文學院代表的職務。此外,大律師亦力陳答辯人過往學業成績良好,若保釋獲批,他可以回到大學展開新的學期。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最終決定駁回控方覆核,批准答辯人保釋。
本案在今年8月19日首次提訊,容頌禧原獲准保釋,但由於律政司即時提出覆核申請,故容頌禧須還押到8月27日,直至當天高院展開覆核聆訊。法官最後准容頌禧以現金5萬元,以及由母親及叔父各以5萬人事擔保他外出。期間容不准離港及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須遵守宵禁令,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4次。保釋期間容不得受訪,不得居住在港大宿舍或參與任何學生會組織,不得發布或轉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接觸外國政府官員、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任何對抗港府及中國的活動,及不得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