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翁稱中彈求涉事警身份被拒 高院指索償勝算機會不大

202109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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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應武前年6月12日於夏愨道倒地。
在前年6月12日金鐘反修例示威期間,一名患有第三期肺癌的男子,聲稱在夏慤道被警方的橡膠子彈射中腹部。他事後表示擬向警隊索償,並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訴訟前披露令」,要求法庭下令警方向他披露當日開槍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和指揮等的身份。此外,他亦聲稱在西環被警務人員用警棍打頭,故同時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務人員的身份。 原訟庭法官陳嘉信於今年2月開庭聆訊後,今天(21日)頒下書面判詞拒絕其申請,並頒令他須支付警方訟費。法官表示,即使沒有該些資料,他仍可向警隊提出索償。法官亦質疑申請人的做法只是漁翁撒網式地搜集資料,或意圖透過取得資料修訂其訴訟。
本案原告吳應武,被告則是代表警務處處長應訊的律政司司長。他要求警方以誓章交代,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35分,於添華道夏慤道交界瞄準他並向他發射非致命火器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及下令開火的高級警務人員的姓名、地址、編號、職級及隊伍等資料,和涉及當日行動的所有紀錄。此外,原告同時亦要求警方透露,一名於同年8月4日下午6時半至午夜12時,在西環德輔道西與嘉安街交界執勤的警務人員及同隊成員的資料。
法官於判詞指表示認同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指原告並無索取該些資料的必要,因為警方已掌握原告所指涉向他開槍及襲擊他的警員、以及其上司的身份。這些警務人員均隸屬警務處,即使原告不知他們的姓名住址等資料,仍然可以向警務處作民事索償,故對原告並無影響。法官又指,現時有關警員被起底的問題時有發生,更會產生出一些刑事案件。涉及本案的警員,亦曾遭他人起底將其資料於網上發布。由於法官認為原告要求的資料,對原告的申索並無幫助,為避免出現起底的情況,故認為警方毋須向原告披露有關資料。
法官又指出,原告如向涉事警員提出有關侵權的民事訴訟,其成功機會亦不大,因為在2次事件中,原告都是身處在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當中,原告亦只能就6月12日的事件提供醫療報告,且沒顯示有嚴重傷勢;8月4日之事件,原告更沒有就傷勢提供任何證據,因此法官認為向警員索償的勝訴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