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上訴 遭終審法院駁回

2021092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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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而正在監獄服刑的「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仍為立法會議員時,涉嫌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至去年上訴得直,指議員在本案中不受特權條例保障,案件須發還進行正式審訊。不過,梁國雄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5名終院法官今(27日)頒判詞,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上訴人就該指稱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並非不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上訴人是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在聆訊中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制裁,議員在會議上的行為同樣享有刑責豁免的特權,強調立法會自有《議事規則》等方法自行處理議會內部秩序,毋須法庭干預。答辯人則指,香港回歸後,立法會已將部分權力移交法庭,包括讓法庭去衡量某人士在議會上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內的違法行為,便會造成漏洞。
終院法官在判詞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並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憲法職能,任何不屬發表言論或辯論的行為,均不屬條例下所指的特權範圍。而據控方案情所指,上訴人梁國雄在辯論進行期間,搶走屬於別人的物品,擾亂秩序,令會議無法進行,這些行為超出了特權範圍,不能享有檢控豁免權。
對於上訴人指法庭毋須干預議會內部事宜,終院法官認為,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並指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應是律政司提出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並不構成重疊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