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隱瞞買樓出租 被控騙購屋貸款受審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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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龍少泉(戴太陽眼鏡者)稱無為意申請購屋貸款的規定。(黃偉邦攝)
退休警司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在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家人及自住,致使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事後被廉署拘控,今天(27日)在區域法院否認2項欺詐罪受審。控方指被告購入物業後,將之續租予買入前已在物業居住的租客,並曾與太太表示,打算用租金償還按揭。但他在申請貸款時就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單位出租之事。
被告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而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根據雙方同意事實,被告1986年加入警隊,今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在案發期間則是總督察。他已全數償還所涉的政府貸款本金連利息約260萬港元。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父親在1992年去世,其母則居於公屋。被告在2016年9月28日與賣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約660萬港元購入愉景灣一個單位,並在同年11月尾完成交易。被告在同年9月29日按購屋貸款計劃,正式向庫務署申請購屋貸款,並在申請表格上簽署聲明確認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後獲批出207.6萬港元貸款。而該計劃規定有關單位只可由申請人及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被告同時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在表格上指涉案單位由其父母居住,後獲批390萬港元按揭貸款。
廉署人員調查發現,涉案單位自2012年由一對外籍夫婦租住。被告在2016年購入單位時,已與該對夫婦傾談租約。雙方後簽訂租約,該對夫婦繼續在單位居住,至2019年才主動解除租約,期間被告共收取租金76.9萬港元。被告及後又把單位租予另一位租客,租客至2020年8月遷出,期間租金收入為39.2萬港元。惟被告並沒有把出租資料知會政府及銀行,亦沒有更改貸款申請資料。被告曾在電話訊息中與妻談及,準備以租金償還按揭貸款,及以自住物業申請按揭貸款,取得的金額會較投資高。
被告去年9月應邀往廉署接受調查,他在警誡下承認簽署申請表、租約等,並指無仔細閱覧有關公務員條例的規定,亦不知道自用與投資物業的不同,又以為「交吉」意思乃完成買賣。被告又指曾向銀行職員表示單位會用作短期出租,不知道誰人替他在表格中上寫上由直系家屬居住。至今年5月被告被拘捕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