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選舉申報書囚半年 陳宇明服刑54日後上訴獲釋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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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明獲釋後表示對判決感開心。(溫卓賢攝)
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參加2019年區議會選舉敗選後,沒有在法定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他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今年6月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陳在還押逾個半月後獲准保釋。至今天(28日)他向高院原訟庭上訴要求減刑,獲張慧玲法官裁定得直,下令將刑期減至可讓陳即時釋放。張官表示「點解本案要去到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指該控罪的最高量刑起點為監禁1年,原審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法官指上訴人陳宇明被還押54天才獲保釋,已相等於監禁了約4個月。法官今天毋須上訴方律師陳詞,表示已看過其背景報告,知道上訴人於2018年離婚,之後一直要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這背景雖非欠交選舉申報書的藉口,但量刑時仍應作考慮。法官又指雖然上訴人今次並非無心之失,但亦非如收捐贈後故意不申報等有明顯目的,質疑「係咪需要判9個月量刑起點呢?」,而本控罪的最高刑罰亦只是監禁1年,法官指「我睇唔出單案要去到咁嚴重嘅範疇」。
法官又指據上訴人向廉署解釋,他有將相關單據交予一名義工代為申報,義工的供詞亦無完全否定上訴人說法,只是稱沒有印象,故上訴人的說法仍有其可能性。法官指,過往有選舉參選人故意不提交申報書,亦只是判處罰款,那些案件的刑責應比本案更重,現時上訴人已等於已服刑4個月,「刑期唔可以話輕」,足以收阻嚇作用。律政司一方則表示本案必須判監以反映刑責,但認同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屬嚴苛。法官最終裁定上訴人刑期上訴得直並減刑至可即時釋放,法官亦會頒發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上訴人於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開心,認為自己算是遭受無妄之災,並指現時參與政治「愈來愈困難」。他又希望其他參選人日後「更加謹慎面對參選」,自己就暫無計畫再次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