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阻差追人 上訴庭指比不合作更嚴重必須判監

202110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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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前,西灣河發生警員開槍事件。
37歲地盤工人梁詠康,在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西灣河發生警長開槍事件後,阻撓警方追截另一名指罵警員的人而被捕。他在今年初承認阻差辦公,被判感化1年。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向高院上訴庭覆核刑期,今年8月上訴庭改判梁即時入獄3個月。上訴庭今天(7日)頒判詞解釋加刑理據,指梁並非單純對警方不合作,而是阻止警方合法拘捕他人。而原審裁判官錢禮的判刑則過度考慮更生因素,忽略案件的嚴重性。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表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並無看過事發情況的片段。上訴庭看過片段後認為,情況並非如答辯人梁詠康的律師所講的和平示威,相反當時眾示威者情緒高漲,不斷指罵警方。事發時正值警方開槍事件後,警方正追截一名突然以粗口大罵警方的男子,雖然警方最終無檢控他,但追截期間答辯人突然出手拉住警長,阻礙警長追截。這點並非瑣碎事,但裁判官判刑時卻完全沒有提及。而且上訴庭認為,裁判官量刑時並無表示出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亦無考慮答辯人的行為會影響到在場其他人,令情況更混亂,低估了答辯人行爲的性質和嚴重性。上訴庭最終認為,需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並以監禁7個半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其認罪及案件屬刑期覆核,故減刑至監禁3個月。
答辯人梁詠康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龍家和與他的隊員。控方案情指,當日早上西灣河有警長向示威者開槍,包括龍家和在內的警員接報到場增援及封鎖現場,現場一名圍觀的張姓男子涉嫌指罵警員,龍上前欲制服他時,遭站在旁邊的答辯人以身阻擋及出手拉扯阻止,張乘機跑開,答辯人就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