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帶可成非法用途工具 原則獲上訴庭確認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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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索帶可以對公共秩序造成相當威脅。
前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於現場拘捕32歲地產經紀陳俊傑,在其背囊內搜出48條索帶,他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監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他事後提出上訴,由於案件涉及複雜法律議題及控罪詮釋,高院原訟庭把案轉交上訴庭審理。上訴庭今年5月開庭聽取陳詞,今天(11日)頒判詞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裁定控罪中「非法用途」沒有特定限制,相關條文的文法備受批評已久,當局應從速修訂。
上訴庭指,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的立法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若不開放控罪中「非法用途」的內容,會窒礙其立法原意,不能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不同、甚至是新發明的工具作案,因此裁定「非法用途」並不受任何限制。
上訴庭續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所作的分析,是完全合理、無可辯駁。而與案有關的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其容易購買,便於收藏攜帶,一旦被用上的話,除非有人隨身帶有剪刀,否則根本不能拆解。考慮到本案背景,以及若索帶被用到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所造成的後果,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罪行實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原審判刑不屬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庭另外在判詞指出,控罪中的中英文版本的結構及相應涵義有分別,認為應採納控罪中文文本相容的解釋,以發揮及促進立法原意。不過,由於實際情況變化多端,故不適宜為此罪訂下任何量刑指引。上訴庭強調,裁決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因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相關的意圖,形容這對市民大眾已經是個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