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聯合國特別報告 律政司指《港區國安法》符合國際做法
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港區國安法》發表的聲明,律政司今日(13日)回應指,制訂《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議國安的做法,而國安法亦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而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律政司強調制訂《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又稱《港區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需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指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證據和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稱《基本法》第63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強調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在法官處理涉及國安法案件時,律政司指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港區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在二月九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
律政司又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