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案 律政司上訴 法官聽罷陳詞另擇日子裁決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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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六四集會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粗言恐嚇東方報業集團(現稱東方傳媒機構)男記者,全程有照片及短片佐證。案件於去年在西九龍法院審訊,雖然案件表證成立,但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拖足半年才正式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之後再拖逾半年,高院今天(29日)終於開庭處理這宗上訴,法官陳慶偉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另擇日子裁決。
律政司代表稱,案中涉及的集會是公眾活動,記者有權採訪,如果黎智英不希望被拍攝,他大可以選擇離開現場,甚至躲在洗手間,惟他卻在沒有受挑釁下,先走近責罵事主,行開一會再折返,並說「我實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綜合背景及環境因素,黎智英是有意圖出言恐嚇,令被威脅的人受驚。
就着「搞」的意思,律政司指出,黎智英在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主動解釋說「唔會諗到搵黑社會搞佢(X),我從未搞過人」,反映他知道「搞」有找黑社會的含意。但原審裁判官卻忽略這點,錯誤地認為「搞」的意思含糊。此外,律政司認為,黎智英提到「影X咗你嘅相」,是想加強恐嚇效果,而原審亦未有就此着墨。
對於原審時指稱,黎智英與事主素有積怨,故相信黎的說話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恐嚇。律政司指案中從沒證據顯示兩人過往有任何衝突,又重申香港有新聞自由,當日事主只是履行職責如常工作,並在約7米外拍攝,他從沒挑釁黎智英。如果黎智英因感覺被跟蹤而感憤怒,並出言罵事主,這也可以理解,但若其行為超越界線,便應受到適當的懲罰,否則便無異於鼓勵他人仿效。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回應指,原審裁判官考慮過所有證供及因素才得出裁決,認為原審裁定「搞」字的含糊,而黎智英沒有意圖恐嚇,該裁決沒有不合理之處,也沒有原則性犯錯,故請法庭駁回上訴。
事發於2017年六四集會當晚,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涼亭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黎突然怒氣沖沖地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東方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着記者面部,一邊用「X你老母X」等粗口辱罵記者,還出言恐嚇稱「我實會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等,全程有影片為證,惟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