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女子向裁判官索償成功 官因無交抗辯書被判敗訴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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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何麗明無抗辯,區院直接頒令原告Thapa Kamala勝訴。
因涉違規過馬路被票控但最終脫罪的尼泊爾籍女子,於超過90天的馬拉松審訊後,於前年被判罪名不成立。她在案件裁決前先入稟區域法院,先向主審裁判官何麗明索償,指何錯誤下令要她保釋,及要每天出庭應訊,等於變相將她禁錮於法庭,要求何賠償逾170萬港元,成為要求法庭賠償的罕例。何官早前指對方的指控無理,申請剔除訴訟;原告則以何沒有依期存入抗辯書為由,要求法庭直接判她勝訴。區院法官歐陽浩榮今天(1日)頒判詞,駁回何的剔除申請,並指何是故意及無禮地不依期交抗辯書,直接頒令原告勝訴,但金額則待議。
本案原告Thapa Kamala,被告則是時任東區法院暫委法官何麗明。據判詞指,被告指原告並無可爭辯的理據,案件屬濫用法庭程序,不過法官並不認同。法官指被告於申請剔除的文件中,用大量篇幅解釋她當時有權要求原告交保釋金,但法官認為這並非申請剔除訴訟的重點,而應在正審時處理。法官亦不認為原告並非完全沒理據致須將訴訟剔除。被告指如不剔除訴訟,會破壞法庭審案的司法獨立,且認為原告是有不當目的提告,想藉此作威脅,令原告在過馬路案脫罪。不過法官指出,司法人員並非完全可豁免被提告,要視符其決定有否超越其法律權限,而原告亦有權就其權利受損一事進行訴訟。法官因此終拒絕被告的剔除申請。
法官繼而指出,法庭早於2019年6月,已頒令被告要在同年7月22日前呈交抗辯書,逾期不能補交,原告可直接申請勝訴。雖然被告其後申請剔除訴訟,但並不等於毋須遵守呈交抗辯書之命令。而且被告亦沒有提出任何延文的申請。法官認為被告是故意及無禮地不遵從命令,因此決定不給予任何機會,直接頒令原告勝訴,及下令被告要原訟的訟費。至於賠償金額方面,法官則表示容後再議。
案件編號:DCCJ 17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