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槍械組件分拆運港 火器及彈藥新例今生效
近年有不法之徒利用法律對「槍械」定義的漏洞,將槍械分拆成件後再運港後,繼而組裝成真槍,以逃避規管。港府早前通過修訂《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內容將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列入法例所監管的「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即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警方指出,若任何人於《修訂規例》生效前已管有火器元件,又或欲處置該火器元件,必須於昨日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又或授權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火器元件。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