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首被告曾祥欣不服判囚終身 今申上訴許可即遭駁回

202111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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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欣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2016年荃灣工廈揭發石棺藏屍案,3名男子疑為獲得3000萬美元(約2.3億港元)獎金,涉嫌設局用哥羅芳類近化學物二氯甲烷焗暈殺死一名男子,再用混凝土製造石棺埋屍,惟3人嘗試搬走石棺失敗後潛逃台灣,最終由香港警方陪同返港被捕。涉案3名男子被控謀殺罪,前年經審訊後只有首被告曾祥欣謀殺罪成囚終身,同案2名被告則誤殺罪成入獄17年。曾祥欣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3日)開庭處理。上訴方認為在共同犯罪原則下,不應只有首被告謀殺罪成。法官麥機智、薛偉成及彭寶琴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書面頒布詳細理由。
上訴人曾祥欣案發時29歲,他與同案的劉錫豪(24歲)及張善恒(26歲),已就本案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否認於2016年3月4日,謀殺28歲男子張萬里。經過45日審訊,陪審團一致裁定首被告曾祥欣謀殺罪成,劉錫豪及張善恒則被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成。
上訴方今指,死者被殺的時候3名被告是一起行事,屬於共同犯罪,裁決不應不一致。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應該就共同犯罪原則多加闡述,並相信更清晰的指引會有助陪審團裁決。不過,法官認為上訴方不應只關注殺人的部分,也應考慮案發前的事情,以及整體環境因素。
律政司回應指,陪審團在考慮裁決時,可以根據證供來逐一分析各名被告是否有意圖殺人,原審已就此向陪審團清楚解釋。事實上,有證供指上訴人是擔任領導角色,平日會指揮其餘2名被告行事,而涉案單位也是他租住。因此,陪審員有足夠證據基礎,裁定上訴人有意圖謀殺,但不肯定其餘2人的意圖,故只判誤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