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律師提醒遙控煽動可視為幫兇須受罰

202111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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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日(4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以及有關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作出終極裁決,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毋須證明參與暴動或集結之人士,必須有額外的共同目的。終院亦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於這兩罪並不適用,因此並非身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
執業律師熊運信今早(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終院指出兩條控罪的原有立例精神,不認為將影響舉證及定罪門檻,但認同如果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除了身在現場,又有暴力非法行為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終院將不足以定罪。但熊亦補充指,如果被告事前於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或者準備頭盔、面罩等物資,以及開車協助暴徒逃走等,則屬於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為「從犯罪行」。
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指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是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經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