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19支「長短火」3631發子彈 槍癡認無牌管有槍械囚7年

202111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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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2019年2月在旺角截查一名男子時,在其背包內發現一支已上彈的手槍,其後在男子住所及辦公室內更搜獲4支長槍、14支手槍、3631發子彈、1支氣槍及6樽火藥。涉案男子今天(5日)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對槍械的癡迷而犯案,並無任何非法意圖,並解釋被告親手製作涉案手槍及子彈,視之為手工藝品,認為沒有上彈的槍械不完整,故涉案槍枝才會上彈。暫委法官黎婉姫雖然接納被告沒有使用物品的非法意圖,但認為被告攜帶已上彈槍械出現在公眾地方,屬於加刑因素,亦增加了槍械落入不法之徒手中的風險,最終判處被告監禁7年。
現年47歲被告李重民,被控於2019年2月21日,在旺角塘尾道龍駒企業大廈一間代運公司,無牌管有1支手槍及30發子彈;同日在沙田愉翠苑一單位內管有4支長槍、12支手槍、1支氣槍、3550發子彈,以及管有6樽火藥;及於大有街新科技廣場內一個辦公室,管有1支手槍及51發子彈。案情指,當日下午約5時半,被告帶同一個背囊到案發的代運公司,警員截查被告及在其背包發現1支已上彈的手槍,內有15發彈藥,背包內又發現一個彈匣連15發子彈。警誡下,被告承認管有上述槍械及彈藥,指用作自衞及認為外界危險。
警方在被告沙田愉翠苑的住所搜查,發現一支槍口動能逾55焦耳的氣槍、4支已上彈的長槍、12支已上彈的手槍、3550發子彈、及6樽低烈度火藥。被告警誡下承認管有上述物品,而該些火藥是用作製造子彈,家中子彈均由他製造。警方亦在被告位於新蒲崗大有街的辦公室內,在被告座位一個上鎖抽屜中發現一支已上彈的手槍及51發子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前為一名資訊科技及行政經理,有良好品格及背景,雖然涉案槍械均上彈,但這是基於被告對槍械的癡迷,被告將槍械視為手工藝品,認為沒有上彈的槍械不完整,而被告家中及辦公室內的槍械均妥善收藏,沒有被家人或同事察覺。惟暫委法官黎婉姫指出,被告攜帶已上彈槍械出現在公眾地方,屬於加刑因素,而被告家中藏有的手槍及火藥僅放在膠箱及櫃子,但兩處均沒有上鎖,增加了他人、甚至不法之徒手中的風險,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6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