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男女涉尖沙咀暴動受審 控方引用終院共同犯罪案例

202111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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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在尖沙咀一帶發生暴動。
10名男女被指於前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而被捕,他們日前於區院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5日)開審。控方於開案陳詞中,引用了終審法院昨日頒下釐清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的案例,並指各被告分別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又或以從犯身份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暴動。
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19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黃奕瑋(19歲)、粱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女)、卓麗馨(24歲,女)及潘慧雯(41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將會爭議暴動有否發生、暴動發生的位置及被告是否參與其中。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下午6時許,涉案的暴動區域約有20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身穿黑色衣物、戴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裝備,且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又以雷射筆照射尖沙咀警署。警方雖多次警告,並發射催淚煙、布袋彈等,但示威者沒有散去,更向警署投擲石塊、磚頭等硬物;又曾推倒一個約4米高的鐵架,阻礙警方。期間,有示威者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擊中一名男警Y,令他下肢有5.5%的2級燒傷,轉介物理及職業治療後,傷勢愈合良好。
警方機動部隊等約於同日下午7時半到達,設置防線及驅散。10名被告均於暴動區域內被截停及拘捕,各人身穿黑色衣物,分別帶有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及眼罩等不同裝備,部分被告欲逃走及帶有雷射筆。控方指各被告的衣着與其他參與暴動者相似,亦管有類似和暴動相關的物品,他們集結在現場從而增加人數,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若他們與案無關,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避免被看成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惟他們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沒有散去,最後在暴動區域被捕,以各項環境證據顯示他們參與了暴動。控方亦將依賴多條新聞片段。
案件編號: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