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國隊長」求情信稱無悔意 裁煽動分裂罪成囚5年9個月

202111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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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多次在街頭及媒體訪問時公開宣揚涉及分裂國家的口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否認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經審訊後上月於區院被裁定罪成。被告在求情信中寫道,「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日(11日)將他判監5年9個月。
30歲被告馬俊文,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由於這宗案件在區院審訊,法庭最多可判監7年。有關條文列明,本控罪如屬情節嚴重,應判處5至10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就應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辯方今天求情時力陳,本案應只屬「情節較輕」之類別,不過法官並不同意。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本是一名受政治人物影響的「被煽動者」,其後卻改轅易轍以「煽動者」的身份推波助瀾,一而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更大肆貶損《港區國安法》,直指案件屬條例中的嚴重類別。
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內向孤獨,社交圈子細小,喜歡打機及日本動漫,常留在家中。轉捩點卻是他被一些政治人物的獨立主張及「光時」口號打動,令他嚮往發展對政治革命的使命感。他後因而參與聚會,與人混熟,令他感到興奮及歡愉。而他亦向心理學家坦承,接受訪問令他成為焦點,而美國隊長的身份亦令他取得不能在現實世界得到的醒目及正面自我形象。心理學家認為被告有良好的自我了解,他亦願接受心理治理的介入,以便擴闊及滿足其心理需要。
法官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開始只是一名「被煽動者」,其後卻變本加厲地成為一個「煽動者」,以為政治使命便是他生命中唯一選項。法官表示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得而知,但被煽動者則有意地衝着幹,或因而造成更大破壞及動盪。法官續指被告毫無悔意,一而再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煽動者身份推波助瀾,明目張膽地在公眾地方大肆宣揚,其行為或會令他人採取再煽動他人的方法或激進行為。且被告亦大肆貶損《港區國安法》,以其被捕後可獲釋的謬論來支持沒犯法的說法,難保真有人會這樣以為,就如近日真有人倣效着他人投白票來以身試法。
法官又不認同辯方指被告是獨自行事,重複沒有魅力的發言,從被告的神態、言行、語調及內容可見,被告並非這樣想,雖被告未必能了解社會事件背後複雜的因由,但他仍一意孤行地煽動他人。法官指被告確實有犯罪意圖及行為來煽動他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不但大聲宣揚主張,更以第二代美國隊長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以上均令案件被視為嚴重的因素。法官最後以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辯方審訊時對控方案情沒有太多爭議,節省法庭時間,故酌情減刑3個月,判被告5年9個月。
辯方今早求情時表示,被告成長歷程令人心酸。他自小與家人疏離,讀書及工作亦頗不順利,生活亦比較孤獨,沒有特別個人興趣、嗜好或理想。在2019年,被告仍不甚參與,但及後如他自撰的求情信中所言,在參與一些「和你sing」等活動後,感覺可與他人有接觸及聚會,這亦或許促使他參與本案。律師強調被告並非鼓吹暴力行為者,他在信中亦反對市民抱持仇恨,及無法接受私了行為。
法官留意到被告在開審第一天便寫下求情信,更「好似好自豪咁寫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而心理報告指被告對自己有良好認知,惟他卻有興趣接受心理輔導介入,質疑他沒有問題又何需接受心理介入。辯方則回應指心理學家見被告以往較孤單,或認為輔導的介入或會對被告有好處,並強調被告的行為對他人構成的危害非常少,本案的嚴重性較《港區國安法》首案的唐英傑案低。
馬俊文遭判刑後,國際特赦組織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導致和平表達政治立場而冀獲得支持的人,其行為已被解釋成為「煽動顛覆」,而馬俊文因為高喊口號和在網上分享他的政治觀點,就被判處5年以上監禁,情況令人憤慨。該組織指,國安法之下,港府已經無法再維持法律中存在的人權保障,因此港府不應再無止境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並以此規範持有不同觀點和立場的人士。
案件編號 : 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