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工程承辦商貸款 中電項目經理被判緩刑

202111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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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在觀塘法院被判緩刑。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力供應商同系公司的前項目經理,控告他在監管電纜壕坑工程時,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接受承辦商13.5萬港元貸款。被告早前被裁定4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今天(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劉淑嫻判監4個月,緩刑2年。
46歲被告陳嘉文,案發時為中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工程」)的項目經理,中電工程其後易名為中電源動有限公司。案情透露,中電工程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的同系公司,負責施行由中電判授的電纜壕坑工程。案發時被告獲派駐於中電工程的電力工程支部配電電纜組工作,負責監督承辦商在深水埗區的電纜壕坑工程。
根據中電工程母公司發出的紀律守則,所有僱員不得從與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任何人士或機構接受任何利益,包括貸款。僱員亦應避免會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並須向僱主報告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但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從一名承辦商接受5筆合共13.5萬元的貸款。而被告是負責監督該承辦商施行的工程。
廉署提醒私營機構員工,必須遵守防賄條例,並應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及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以免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