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福局擬修例禁國安法定罪者任社工 強調屬公職人員將須宣誓

2021112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21日)於網誌表示,落實《港區國安法》的工作,已是政策局與相關部門的恒常工作。當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於下一届立法會成立後提出,又強調預告註冊局成員獲社會授權,理念上屬公職人員,未來或須依法宣誓。
羅致光表示,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早前根據《職工會條例》,撤銷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登記,但履行《港區國安法》責任的工作仍有提升空間。因此,勞福局與勞工處正就《條例》可能需要作出的調整,進行立法修訂的研究及準備工作,稍後會諮詢持份者。其中,社會福利署大致上已完成更新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包括將《港區國安法》列明為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法例之一,並要求備有恒常監察程序。
勞福局亦擬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確保被定罪人士不能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獲所有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勞福局會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在適當時候提出修訂。
羅強調,不少人對《條例》有誤解,以為《條例》訂立的目的是保障社工的權益,視註冊局與「工會」無異,但《條例》是透過立法,由社會授權給予一個依法成立的註冊局,進行社工資歷認可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及受助者的權益。換言之,註冊局行使的是一種來自法例的「公權」。因此,行使這項「公權」的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而《港區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政府正就法定機構中公職人員宣誓的工作進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訂法例,確立有關註冊局成員需要作出依法宣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