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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昨落案起訴一間貿易公司的時任董事及時任兼職員工。
廉政公署昨日(22日)落案起訴一間貿易公司的時任董事及時任兼職員工,控告她們涉嫌在申請多筆貸款時,偽稱該兼職員工的聘任及月薪,詐騙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貸款共逾630萬港元。2人已獲准保釋,明日(24日)將於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54歲賴美丹,她為文新.信陽毛尖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前兼職員工,另一名被告59歲凌菀鎂(前稱凌春梅)則為該公司董事兼股東,她們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賴另被控4項詐騙罪名;凌另被控1項偽造罪名。
本案涉嫌罪行於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發生。其中一項控罪指賴涉嫌向恒生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賺取收入5萬港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恒生銀行批准賴及其丈夫的按揭貸款申請,導致該兩夫婦獲得利益,或恒生銀行蒙受不利。
另外3項控罪指賴涉嫌向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先後3次虛假地表示,她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5萬或5萬港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2公司批准賴的貸款申請,導致賴美丹獲得利益,或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蒙受不利。
另1項控罪指賴及凌涉嫌一同串謀詐騙邦民財務,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賴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萬港元,從而誘使邦民財務批准賴的貸款申請。
餘下1項控罪指凌涉嫌製造虛假文書,即一封以文新名義發出的信件,信中述明賴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收入5萬港元,意圖由賴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廉署調查顯示,恒生銀行、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疑因2名被告所作的虛假陳述,批出5筆貸款合共逾63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