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持刀嚇警 女文員脫襲警藏武器罪 虛報地址罪成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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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安達邨發生。
女文員被指去年在寓所電梯大堂遇上休班水警查問時激烈反抗,不但「起飛腳」踢警,更用?刀指向警員,之後又涉向警方虛報地址,因而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她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天(24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誤導警務人員罪成,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脱,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判。
30歲女被告馮楚惠,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羅啟耀、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刀、以及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以誤導警員。案情指,被告當時拿著婚禮裝飾回家,休班警員羅啟耀見到氣球印有懷疑違反國安法的字眼,便一路尾隨女被告回家,並向保安查問,其後登上女被告居住的樓層再跟她一起乘電梯下樓。控方指,被告在地下大堂曾用右腳踢向羅3下,並從斜孭袋內的筆袋取出?刀,並推出刀鋒指向羅。在案發現場及警署錄口供時,被告2次向警員講述一個錯誤的住址。
裁判官指,羅警員的口供與大廈女保安及閉路電視拍到的情況不一致。首先,羅在書面口供只記錄自己曾經1次向被告表明警員身份,但在庭上卻指自己曾3次表明身份。根據女保安的證供,她只聽過羅警1次向女被告表示「我係警員」,但當時羅「周圍走」,被告又大叫及講電話,被告可能聽不清楚羅的身份,加上羅沒有出示委任證,曾遭受家暴、警覺性較強、似驚弓之鳥的被告以為羅是陌生男子並不出奇。裁判官指,即使羅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但他沒出示委任證,會影響其信譽。其次,羅堅稱自己被踢了3下,造成3處受傷,但醫療報告及證物相片只見2處傷痕,兩者有出入。
另外,裁判官信納被告使用的?刀在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作為一名和諧粉彩導師,帶備?刀並不等於有意圖使用?刀傷害他人。裁判官認為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正當自衞,而正如前述,被告以為羅是陌生男子,曾多次要求羅讓她離開不果,便選擇逃走及用行李箱保護自己,但被羅大力推開及搶走行李箱,並被推向保安座頭致腰部疼痛,此時被告才取出筆袋內的?刀,並退後幾步,要求羅「唔好行埋嚟」。裁判官認為雖然當時最好的做法是報警,但被告用?刀保護自己並非不合理,故判她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脱。
至於明知而誤導警員罪,裁判官認為被告不可能在警方2次查問下都記錯自己居住了4年的地址,直至警員上門作進一步搜證時,才不得不交出自己的真實住址,故裁定她誤導警員罪成。
辯方求情指,案發至今超過1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很大程度困擾,並加重其心理負擔。今次事件令被告的婚禮要延期舉行,對她的心情造成打擊。辯方呈上9封由被告家人、老闆、朋友、老師等撰寫的求情信,證明她為人善良、積極,當時只是在驚惶失措下做錯決定,希望法庭可以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案件編號:KTCC20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