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涉咬甩趙家賢耳朵 醫生指被告作案時不符「酒精醺醉症」定義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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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以謙獲悉更多涉案資訊後,改為同意被告的狀況不符該病症的定義。(龍偉樑攝)
無業男子陳真涉嫌前年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傷人、並咬甩前區議員趙家賢耳朵一案,今天(29日)續於高院原訟庭審訊。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指被告患有「酒精醺醉症」,會在只吸收小量酒精下突然醺醉,並突然暴發具侵略性之行為。不過他在接受控方盤問,獲悉更多涉案資訊後,就改為同意被告的狀況不符該病症的定義。
黃醫生在今年7月22日到收押所與被告陳真見面,然後為被告撰寫精神科報告。他指被告2004年初次發現有抑鬱症,之後曾於2012及2017年復發,由2012年起接受政府醫院的精神科門診治療。此外,被告對黃醫生表示,他有喝酒習慣,情緒低落時會喝得尤其多。雖然被告稱他沒有成癮,但黃醫生認為其情況,已符合酒精依賴症候群的定義。
黃醫生表示,被告有上述2種精神症狀,但都不能解釋他在案發當日向人施襲的原因。他從被告案發前後的表現,斷定被告是有酒精醺醉症。他解釋此症患者因其個人內在狀況,例如腦部對酒精的特殊反應,會在只吸收一般不足以致醉的酒精份量時,突然急性醺醉,並出現失控、突然暴發言語或肢體上的具侵略性之行為。有關情況並不是每逢喝酒便必定發生,亦不能預測甚麼時候會發生。被告在「斷片」前表現不似酒醉,亦與他之後突然失控無關。
黃醫生表示,斷定酒精醺醉症其中一項要素,是必須是在喝酒後短時間內發作。控方在盤問他時,向他展示被告在家晚飯喝酒後、前往焗桑拿旳閉路電視截圖,再與被告犯案的時間作比較,指出被告犯案時,距離喝酒已有一個半小時。黃同意這一時間差距,已不符合酒精醺醉症中「短時間」的定義。黃醫生及後同意,他判斷被告患酒精醺醉症時依據的世衞文獻《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簡稱《ICD 10》),在最新的2019年版本,已沒有將該症列為獨立一種病症。惟他表示被告案發的狀況,亦可歸類為急性酒精中毒。此外他表示,他是因在影片觀察到被告的爆發性暴力行為並不尋常,亦與其平時的行為不一致,因此而斷定被告當時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現年51歲的被告陳真,否認3項有意圖傷人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男子溫浩倫、溫的妻子梁碧琪及前區議員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控罪又指陳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碧琪堂姐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 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