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份犯防賄例 廉署主任:已提醒不得透露

202112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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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份,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因民主派「35+」初選案等案件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否認控罪,今日(12月1日)於東區法院受審。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供稱,他曾向林透露廉署正從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去調查一名警官,但他強調有關條例是為保障廉署的調查不受影響,如果林以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便不受披露限制,他必定會提醒對方不得披露,因為兩項罪行的調查是有所重疊。
43歲被告林卓廷,控罪指他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同意事實指出,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事後林協助廉署調查時,得悉廉署正調查游,懷疑游因賄賂才在當晚未有及時行動。
辯方披露抗辯理由,指稱被告的記者會上,只提到廉署正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沒有說關於賄賂罪事宜,故與《防止賄賂條例》下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不牴觸,加上元朗7.21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故即使被告披露,仍有合理辯解。控方傳召3名廉署人員,其中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他邀請被告協助調查時,提醒對方不得披露受調查人得身份資料,並且否認辯方所指,即被告曾經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故不受披露限制。
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