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稱擁「梅艷芳」商標 控告電影片商侵權
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的傳記電影正於戲院熱播,但製作該電影的安樂影片於昨日(2日)遭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入稟高院控告侵犯其持有的「梅艷芳」商標。梅啟明於入稟狀指早於2004年已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註冊商標,並指該電影公司製作的電影及相關產品在未經他同意下使用了其註冊商標,故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繼侵犯其商標,並強制安樂影片向梅啟明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及賠償損失。
原告是梅啟明,他稱擁有「梅艷芳」的電影商標,入稟控告片商。據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並用以進行活動紀念梅艷芳。原告自2004年11月24日起已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註冊,並於2018年除夕遞交了防禦商標申請,將商標覆蓋範圍具體化,其類別亦包括影音器材、文具、服裝、電影及各項商業活動等。
入稟狀指梅艷芳有極高知名度,以她名字作為品牌名稱及連帶商標極具商業價值。原告指被告在製作電影《梅艷芳》時,其過程、內容及宣傳品均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了其註冊商標,並會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片與原告息息相關。原告指被告的侵權及錯誤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故入稟高院申請禁制其繼續作出侵權行為、交出侵權物品及要被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18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