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安阿娟被指搶公屋 聾啞女美華大反擊 入稟申禁令兼索償
與父親居於早前購入的公屋單位的1名聾啞女子,於父親死後被手持父親遺囑的屋邨女保安趕離單位需露宿家門外,事件其後曝光並成為全城熱話。該聾啞女於昨日(8日)透過律師入稟高院控告女保安,指自己擁有該單位近4成業權,並指女保安只是託管她的業權,無權把她趕離單位,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女保安阻礙她居於單位的權利,並就事件作出賠償。
原告是陳美華,被告是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據入稟狀指,原告是死者陳國的親生女兒,且為聾啞人士,與死者過往一同居住於涉案的李鄭屋邨禮讓樓一個公屋單位。被告則是該幢大廈的保安員之一,與死者沒有任何關係。
入稟狀續指,死者於2002年5月17日從房屋署以26.12萬港元購入涉案的公屋單位,根據雙方同意該單位最初市值為116.3萬港元,指明定價則為52.5萬港元。原告於當年給予死者10萬港元助他購入單位,死者口頭承諾原告可按她支付的金額比例,擁有涉案單位權益,經計算後原告指應擁有涉案單位38.28%的業權。
入稟狀又指,死者於2017年11月底(即死者過世前23天)立下一份遺囑,把涉案單位授予被告人,並委任被告為其遺產執行人,遺產承辦處於2018年亦頒令委任被告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被告在2019年9月12日利用她作為死者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受益人的權力,把涉案單位轉歸自己名下。被告又於今年9月在違反死者的口頭承諾下,把原告趕離涉案單位,令她無家可歸需露宿在涉案單位門外。鄰居發現事件後通知傳媒,傳媒其後就事件追訪被告,被告卻回應稱:「我就唔會畀佢入去」、「我問心無愧」、「我依家要收番間屋!」、「間屋係我嘅」及要原告「依家搬」等。原告指被告的所有回應均屬錯誤,原告享有居住於涉案單位的「平靜享用權」,被告只是託管原告的業權,無權驅逐她出家門。由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對方再作出相關侵權行為並就事件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18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