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私吞報失錢包罪成還押候判 法官指被告自辯供詞荒謬

2021121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馮奕鈞涉竊價值7,000元的錢包及包內逾5.6萬元現金等財物。
駐守機場的男警員涉嫌監守自盜,私自收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的錢包,因而被控盜竊。經審訊後,他今日(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自辯時供稱,當日一名推着嬰兒車的女士將涉案錢包交到報案室,他先將錢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對該女士說翌日會再處理,希望能令她盡快離開。彭官指,當時女士並沒有主動催促被告,而錢包內有失主電話,被告大可直接聯絡失主,便捷地處理失物;即使被告是懶惰、滑頭,被告亦可指示女士到機場失物認領中心。彭官認為被告根本無心無意處理失物,從接觸錢包一刻起,已打算挪佔錢包,具有不誠實意圖;被告須還押至12月21日判刑。
本案29歲被告馮奕鈞,被控於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7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價值7,000港元的錢包、及錢包內逾5.6萬港元現金、一張香港身份證和數張銀行卡等,而該些物品屬失主陳振宇所有。
裁判官彭亮廷今判刑時,提到被告聲稱處理涉案錢包時,須記錄每張鈔票的序號,而帶銀包到機場報案室的女士當時正推着嬰兒車,嬰兒亦在哭啼,遂讓女士離開,將錢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打算翌日再以不知名拾獲者的方式處理。彭官指出,警隊並無規定要記錄下每張鈔票序號,即使被告供稱有處理偽鈔經驗,亦沒有任何理由令被告懷疑當時錢包內有偽鈔,失主亦不會記得自己錢包內的鈔票序號,須記錄序號的說法只是被告捏造。
彭官續指,被告聲稱前輩教他可以用不知名拾獲者方式處理,這種說法令人極度懷疑,既可能構成虛報,涉及刑事責任,警員亦須解釋拾獲財物者不願留下個人資料的原因,即使有人在街上向巡邏警員交予失物,警員亦須事後補發財物收據。彭官又指,被告供稱將錢包收在雪櫃底下,因為覺得警署夾萬不安全,彭官表示感到荒謬,如果被告認為夾萬鎖匙擺放位置不安全,應告知上司,更何況被告是假定了警署內有人會偷竊夾萬內的物品。另外,彭官又提到,被告稱當時不夠時間處理,而他不想遲下班,想回家與妻子慶祝情人節;彭官表示,在2月14日凌晨慶祝情人節,他也是首次聽說。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