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雙語並行 翻譯無紀錄 涉販毒男子上訴得直
一名的士司機7年前被指販運及調製可卡因,被控販毒及製毒等3罪,於2016年在高院原訟庭以英語審訊,結果被裁定罪成,判監26年。他上訴指當審訊到結案陳詞階段時,陪審團要求法庭提供中文傳譯,結果有部分陪審員聆聽中文傳譯,部分則聽英文原文,認為該安排導致審訊不公。高院上訴庭駁回其上訴後,他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5名法官今頒下判詞,一致認同原審的傳譯安排不符合司法需要公開的原則,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訟庭重審。
本案上訴人陳漢榮。據判詞指,原審時陪審團在結案陳詞前要求中文傳譯,獲法官批准他們透過耳機聽取中文傳譯,但有部分陪審員選擇聆聽英文,而中文傳譯內容並無被記錄。上訴庭去年底駁回其上訴時表示,傳釋安排雖不尋常,但沒有導致上訴人的審訊不公,認為上訴人無指出原審法官於法律指引上有任何錯誤,並考慮到傳譯的質素高,認為有關安排不存在任何重大的誤譯風險。不過上訴庭此觀察,就不被終審法院接納。
負責撰寫判詞的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指,陪審員無法同時聆聽原文和中文即時傳譯,便無法即時發現任何傳譯上的錯誤。而且傳譯內容並無紀錄,無法肯定有否誤譯,故認為有關安排違反了司法需公開的原則,令上訴人被剝奪了公正的審訊。法官強調,司法需公開的原則,所要求的是要清楚看到公義得到彰顯。
判詞又指,當有迹象顯示,陪審員可能對法律程序採用的語言具備足夠知識時,原審法官有持續的責任,若不信納某陪審員明白法律程序,便應根據《陪審團條例》行使酌情權,解除其陪審員職責。在某些案件中,或許可解除1或2名陪審員的職責,在陪審員人數較少、但仍足以作出合法裁決的情況下繼續審訊。至於有關方案是否合適,則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另外,判詞又指當法官認為提供傳譯服務有利於公平審訊時,較可取做法是在法庭上公開進行交替傳譯。
案件編號:FACC 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