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藏雷射筆受審 辯稱用作觀星用
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隔一年半後,他被落案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男學生不認罪,案件今天(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警員供稱當日有人號召三罷,他覺得被告神色可疑,便上前搜查,結果在其背囊搜出涉案雷射筆及望遠鏡等物品;被告則辯稱物品是多個月前觀星使用,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平時他並不會使用該背囊。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曾華作供指,當日以便衣裝束在黃大仙一帶巡邏,早上7時許,曾見到被告及另外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他們不時周圍張望,但當見到軍裝警員又迴避眼神,曾認為他們有可疑,於是上前截查4人,並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向曾表示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一直放在背囊裏面忘記取出。曾表示見不到4人有帶羽毛球拍,認為被告的解釋不合理,於是拘捕被告。
曾作供時主動表示想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指出案發當時有反修例運動背景,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剛蔓延,「和你塞」、「三罷」、堵路等違法事件時有出現,案發當日網上就有人號召三罷,根據過往經驗,示威者除了自己罷工罷課,還會阻塞交通、阻止其他人上班。辯方質疑曾在證人口供沒提及以上內容,但今天在庭上卻刻意強調,是要強化自己對被告進行搜身的原因,曾否認,指「呢啲嘢全香港人都知」、「如果有關心社會事件嘅都會知」,故沒有在口供紙寫下。
裁判官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作供。他稱當日與3名同學相約打羽毛球,他們大約在早上7時到達黃大仙,打算先一起吃早餐,然後再打尋合適的場地打球,並打算去運動用品店看羽毛球用品。盤問下,被告承認當日其實沒有預約羽毛球場,他們打算四周看看有沒有「街場」適合,並堅稱其同行友人有帶備2枝羽毛球拍在身。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向警員表示不知道他3個朋友的名字,因他們是網友,但今天在庭上就坦承他們是中學同學,質疑被告在錄影會面刻意隱瞞他們的身份,因被告想要逃避刑責。被告承認自己當時向警員提供不真實的資訊,辯稱自己當時太緊張,「錄嗰陣係好驚,口快快講錯咗」。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