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暴動案9罪成被告 2人判入教導所 7人囚38至40個月

202201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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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爆發衝突期間,理大外圍的油尖旺亦出現多區衝突。期間有8男1女被指在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而被捕,9人於區院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上月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林偉權押後至今日(15日)聽取求情後判刑,結果其中2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其餘7名被告判監38至40個月。
9名被告依次是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飲食從業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學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女、25歲、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兼職侍應),共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梁及詹另各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分別指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把六角匙及扳手。
控方證供指,當日早上理大附近地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並演變成暴力示威活動。數百名示威者於下午1時許集結在彌敦道及加士居道,有示威者以磚塊、柵欄等設置路障,並與警方發生衝突,其後演變成暴動。後一批示威者由彌敦道轉入加士居道,部分示威者手持汽油彈及鐵通等武器,又檢起水馬等作盾牌,與警方防線對峙。9名被告當時身處該批示威者中,有媒體片段拍到第4被告陳霆堃站在前線,步向警方防線,並檢起水馬向警方推進。曾則手時汽油彈。警方其後展開驅散行動,期間有示威者以汽油彈擲向載有警員的警方小巴,9名警員A至I遂落車追捕示威者,並在書院外或附近截停及拘捕9名被告。各被告被捕時均穿黑衣或黑外套,配備防毒面具、面罩、手套等物品;另梁及詹則被搜出涉案物品。
9名被告之中,陳國威和陳霆堃犯案時年僅18歲和17歲,現時則20歲。法官裁決後決定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結果2人的報告都對他們評價正面,法官遂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們入教導所。至於其他被告,梁嘉星和詹隆享身負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罪,被判監40個月。女被告曾倩儀在被捕時手持汽油彈,亦被判監40個月。餘下4名被告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及鄧錦樂,則被判監38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表示,2019年修例風波引出的暴亂事件,很多參與者都是年輕人,本案的被告亦然。他們入世未深,心懷改變社會的理念,但卻用上錯誤的方法。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此類罔顧法紀,危害執法人員的行為,對之予以迎頭棒喝;但在阻嚇之餘,亦要顧及刑罰對年輕被告造成壓毀性的影響。
法官指本案的被告犯案時明顯都是有備而來,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周詳計劃。事件中亦無人受傷,或造成嚴重財物損失。綜合上述因素後,法官以42個月作量刑起點。因9名被告都無案底,及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故可減刑4個月至38個月。其中梁和詹因另負管有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因此另加刑2個月。曾亦因持有汽油彈而加刑2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