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非法集結案 黃之鋒上訴獲減刑2個月 3案總刑期23.5個月

2022011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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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現於監獄服刑。
壹傳媒黎智英等26人,被指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2020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其中4名被告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禁4個月至10個月不等。4人當中的黃之鋒及梁凱晴認為刑期過重,並於早前向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今日(19日)開庭處理,並裁定就本案被判囚10個月的黃的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監禁8個月。上訴庭又下令就本案的6個月監禁與黃面對的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餘下的2個月刑期則同期執行,令原本因涉3宗案件共判囚27.5個月的黃之鋒,總刑期被減至監禁23.5個月。至於被判監4個月且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其刑期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原判。上訴庭押後頒布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因涉及3宗案件正在監獄服刑的黃之鋒,今早由囚車押往上訴庭應訊。經過本案的減刑後,預計黃就該3宗案件需繼續服刑至今年3月出獄,不過因黃又涉及2020年民主派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還押,故仍需繼續還押。至於梁凱晴方面,她早於去年7月已服刑完畢並出獄,今早她未有到庭。
據黃之鋒的代表律師庭上指,其主要上訴理據為量刑起點過高。律師指就本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但律師指單就本案應以監禁6個月作起點,因黃在保釋期間犯案且在過往有同類案例,故應加刑5個月至以監禁11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3分1減刑;律政司一方則指黃是在放監後不久即干犯本案,且在保釋期間犯案,而且黃是在1年內干犯5項相關控罪,故現時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高。
上訴庭2位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最終認為,本案應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因黃認罪給予3份1減刑至監禁8個月,當中6個月與黃面對的另外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 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