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冚賭後涉隱瞞檢獲麻雀 行為失當罪今裁不成立
大埔警區特別職務隊一名警長被指監守自盜,涉嫌於前年8月一次冚賭行動中將檢獲的兩副證物麻雀牌取走自用,事後被同袍揭發向上級舉報。該名警長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否認控罪經受審後,裁判官認為警長雖曾作出可疑行為,但案中數名作證警員的證供出現重大分歧,又或沒有將全部事實說出,考慮後今(20日)於粉嶺法院裁定警長罪名不成立。
34歲被告黃文浩,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有意圖及不合法地作出失當行為,即在粉嶺和隆街22號地下後舖內進行調查期間,接受、獲得或挪用兩副麻雀;及隱瞞或未有向王裕昌、馮達仁、江偉峰、警區指揮官、總警司或香港政府申報披露,他在上述調查期間,曾經從凌裕文接受、獲得或挪用上述兩副麻雀。
控方指2020年8月4日,督察馮達仁與被告帶領數名隊員進行反賭博行動,並搜查粉嶺該舖,警方在行動中檢取了兩張電腦麻雀枱及4副麻雀。期間,調查警員張耀永聽見被告表示自行處理另外兩副新麻雀,被告更向受查男子稱「100蚊同你買咗佢」,並向該男子單眼,男子則着被告拿去麻雀。被告及後把該兩副新麻雀放到車上,稱「返去有麻雀打」。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王裕昌事後向上級匯報事件,而揭發案件。
裁判官裁決時指,調查警員與其他警員的證供存在重大分歧,及有多處不合理之處,而他所指被告向受查男子所說的說話亦出現3個版本,更沒有把對話記錄下來,認為他並非可信的證人。而證物警員雖目睹被告拿着兩副麻雀,但又不上前詢問,而他向上級匯報前亦有機會向被告查詢,卻聲稱忘記,裁判官認為這只是藉口,認為他亦沒有把全部事實說出。至於領隊督察應經驗豐富,卻在調查賭博場所時,指兩副麻雀與案無關,令人難以置信。裁判官考慮證人的證詞後,雖被告把麻雀放於車內的行為可疑,但難以肯定被告乃有意挪用涉案麻雀,不排除被告或是忘了匯報檢取了兩副麻雀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 3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