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案 11名被告罪成 1人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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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11人今早(28日)於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只1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量刑,期間待索閱當中3名被告的教導所等報告。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另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被指管有一把錘,王則被指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2人該罪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求情及量刑,並替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閱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現場曾發生暴動,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附近乃有示威者設立障礙物,旁邊亦有大量被掘起的磚塊,可謂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據點,現場亦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四通八達,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以免被殃及池魚。另外,各被告出現在暴徒據點本身已不尋常,各人更是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如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首10名被告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即使他們並沒有親身作出激烈作為,但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讓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裁定首10名被暴動罪成。
至於餘下的2名被告,雖辯方指被告劉智峰當日乃在現場擔任急救員,但他亦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他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他不單只是在現場,更是支援及後盾,令示威者增加信心及有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沒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缼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而有關物品亦被放在背包內格,非輕易取用,故裁定2人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