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涉屯門示威 辯稱「搶犯有理」 今裁暴動罪成還押候懲
202201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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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香港多處出現示威集結,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數百人集結,期間有3名青年涉嫌在場衝擊警方防線而被捕,因而被控暴動、非法集結、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3人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高偉雄今日(29日)裁定首被告包括暴動等3罪全部罪成,還押至2月22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2名被告非法集結罪脱,當庭釋放,其中1人有訟費申請,被法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
3名被告依次為23歲葉浩軒、23歲冼瀚天及22歲劉昌鵬。葉被控暴動、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冼和劉同被控非法集結罪。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天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
法官不接受葉的說法,否定他當時「搶犯」是有理據、以及在暴動關鍵時刻與其他示威者保持一定距離的講法。法官考慮葉當時身處在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加上他的裝束亦不是一般市民上街的裝束,肯定葉當時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有意圖並實際參與了暴動。就襲警控罪,雖然無證據證明受襲警員的傷勢由葉造成,但葉確實曾經舉起手上的長型棍狀物體快速衝向一眾警員,其行為構成襲擊。另外,考慮被告身上攜帶示威者常用裝備,及較早前在文娛廣場有人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法官認為葉管有2瓶噴漆必然有意圖用作摧毀財產。
就2名脱罪被告,法官接納冼當時正協助一名無辜途人離開;而冼及劉被捕前,距離大會堂對出空地、即有擾亂秩序行為發生的地方有一定距離,加上警方驅散前並沒有發出任何警告,法官不排除2人不知道自己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故裁定2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葉的律師求情指,是次暴動屬突發情況、規模細、參與人數少,警方花了大約5分鐘便平息暴動,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較小。案件審訊時,雖有警員提及自己曾被淋潑腐蝕性液體,但並無證據顯示該事件在何地發生,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不應將此事列入暴動範圍內考慮,並且為案發時只有20歲的葉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最終拒絕,表示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年齡非減刑理由,只為葉索取背景報告,並將葉還押至2月22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902/2020、DCCC 9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