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樓及幼稚園貼海報煽動憎恨 物管經理被判入獄8個月

2022013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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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經理涉嫌在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裁決前後,於上水及高等法院大樓張貼煽動性海報,以及管有數碼及實體形式的宣傳材料,共被控8項展示煽動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罪。被告上周三(26日)承認其中5項控罪,今天(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申請,撤回另外3項控罪。
41歲被告蔣頌生,報稱物業管理經理。他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案情指他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及7月29日,分別3次在上水天平邨某幼稚園及1次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每次涉及1張海報;並於2021年8月6日,在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案形式的海報,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或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裁判官考慮海報的內容,認為被告犯案是為了將本來已有機會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及事件復燃,又認為被告精心挑選張貼海報的地點及日期,是有計劃、經過深思熟慮的行動。裁判官又指,其中數張涉案海報貼在幼稚園的大窗,海報內容面向行人路,雖然小孩子缺乏心智分析海報上的文字內容,但他們往往從圖片分析是非,裁判官認為該些海報會在不知不覺間荼毒小孩子的心靈。
至於張貼在高院公眾人士洗手間的海報,裁判官認為這無疑是向法治挑戰,想令原本激動的旁聽人士情緒再升溫,屬本案最嚴重情況。就被告手機及USB裝置內搜出的電子檔案海報,裁判官也判斷被告不單是作收藏之用,而是有其他目的。
根據法例,展示煽動刊物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2年,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為監禁1年。裁判官最終以6至12個月作為每項展示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並以6個月作為管有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獲減刑以及量刑整體性,總刑期為8個月。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