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前年內會叫囂藐視立法會 張超雄判囚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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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今天認罪後被判即時監禁。(胡家豪攝)
2020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阻礙立會人員執行職務事件,7名時任立法會議員及1名時任議員助理事後被控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時任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今日(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直斥,張於議會不停大叫,已不止算是造成不便,實際上相當大程度干擾其他議員,其行為「帶來文明的倒退」,即時監禁是合適判刑。最終判張入獄3星期。
控罪指,64歲被告張超雄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方案情指,前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多月未能選出主席的情況下,由前主席李慧琼主持特別會議,引來部分泛民議員不滿,並在議會期間發生衝突。當時張離開座位,又不斷高呼「李慧琼奪權」逾44分鐘,導致在場其他議員分心。李於3次警告無效後,將張逐離會議室。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叫口號及被逐離場時都沒有使用暴力,他自前年完成議員任期後,無意再參政,故沒有重犯機會。張亦親自求情指,他擔任立法會議員12年,過去藉公職幫助不同弱勢社群,他相信立法會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關鍵,故不會藐視議會。本案事緣於泛民認為由李慧琼主持特別會議有越權之嫌,有違議事規則,故他有責任提出異議,並強調自己「認罪,但不認錯」。
署理總裁判官判刑時指,議員應該文明議事,要確保議會在合適情況下進行,否則議會成效大打折扣,甚至變得毫無意義。雖然被告的行為沒有即時導致會議中斷,但是他對在場其他議員造成相當大程度的干擾。但考慮被告主動認罪,最終判罰他監禁3周。
案件編號:WKCC 38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