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抗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還押至3.3判刑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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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頌賢還押判刑。
時任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指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其後遇警截查逃跑,並在警方檢取作證物前重設手機。方否認3項控罪受審,今早(9日)在區院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2罪罪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法官形容被告是經深思熟慮犯案,下令被告還押至3月3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22歲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以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前,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辯方稱,被告購買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被告不是任何觀星會會員,警方在其住所亦沒有檢獲任何相關書籍,加上涉案雷射筆根本不適合觀星,因此不接納被告觀星的解釋,並推斷他準備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筆。不過,被告從沒提及欲以雷射筆傷害別人,法庭難以定奪他如何處理該些雷射筆,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至於抗拒警務人員方面,法官接納警員的供詞屬實,裁定當日他有足夠基礎截查被告,並已即時表露身份,但被告仍逃跑,被制服後又掙扎。法官指,被告明顯知道他會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筆,購買前已預計或會被捕,而為免被起訴,才沒有一併購買電池。被截查時,被告必然知悉警員的身份,他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不過是想刁難警方、混淆視線,利用群眾的反應來保護自己,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此外,法官指出,被告的手機被重設時,是由被告管有,而被告作為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必然知道手機內的通訊紀錄的重要性,也能預見警方會希望透過相關紀錄,調查該批雷射筆的用途、交收事宜等。被告重設電話的意圖昭然若揭,必然是想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刑事檢控程序,因此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