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判勞教 少年上訴准保釋赴法律學院面試
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全港多區均有人堵路。其中一名當時16歲的少年在旺角堵路現場附近被警方截查,並被發現藏有一支雷射筆,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於少年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少年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9日)駁回其定罪上訴,並就判刑上訴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然後案押後至本月18日再訊。由於上訴人於本月中需參加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視像會面,故法官批准他繼續保釋。法官亦特意提醒上訴人珍惜機會,不要違反保釋條件。
上訴人早前被判刑後曾在勞教中心服刑6周,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今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並表示將頒發書面判詞解釋理據。上訴人最終獲准以現金5萬港元保釋外出,且須由上訴人3名老師各自提供3萬港元人事擔保,上訴人亦須每天往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及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在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律師指,原審時裁判官為上訴人索取的報告均為正面,希望法庭可較為考慮上訴人的更生。律師指上訴人將入讀大學修讀法律,認為即時拘禁式刑罰會有損其將來學業,希望法官酌情處罰犯下一時過失的年輕人。律師又指上訴人經過服刑6周後已深切了解其錯誤觀念。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雖然上訴人當時非身處堵路現場,但附近確有人正堵路。上訴人當時一身黑色裝束等,又攜帶涉案雷射筆,該筆可用作攻擊性武器,有機會令警員的眼部受傷。上訴人曾稱該雷射筆是案發前一天朋友交給他,他當時想交還予朋友,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人是推卸責任。律師認為判刑需具阻嚇作用,原審裁決並非過重。
案件編號:HCMA 1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