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植偉紀念中學2男生涉校門縱火 獲撤控證人稱對被告無印象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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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長康邨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前年先後遭人用伸縮棍破壞多道玻璃校門,以及遭淋潑汽油和投擲燃燒物。2名當時在該校就讀的男學生涉事被控縱火及刑毀等3罪,案件今天(15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被告同校一名男生鄭梓健作供,而該男生早前亦涉及本案被控,但其後獲控方撤控,並出庭指證2名被告。惟男生今作供時,稱對兩被告沒有印象,並指自己經常缺課,雖然他經常到街上吸煙流連,但對於當晚中學發生火警,他表示「唔係好記得」。案件押後至5月10日續審。
2名被告依次是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19歲),同被控一項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毀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張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年5月25日,與另一人損壞該校正門,及在該校外管有2支伸縮棍。
同校學生鄭梓健今天出庭作供,鄭早前亦是本案被告之一,但控方後來撤控。鄭今供稱,他當時就讀梁植偉中學中四,並居住在長康邨。惟控方問鄭是否知悉2名被告時,鄭表示忘記是否同校同學,亦對兩被告姓名無印象。控方續問鄭,於2020年7月24日凌晨,梁植偉中學是否發生火警。鄭稱不記得,指自己經常缺席課堂,「返好少學」,指自己常常頭暈肚痛。雖然鄭供稱自己不時到街上吸煙和流連,亦會到附近便利店買紙巾,但當控方展示便利店閉路電視影像,鄭無法肯定片中人是自己,鄭又表示甚少到便利店買煙,大多會到報紙檔購買。
法官林偉權在鄭梓健作供途中,問及控方是否須警誡鄭,控方初時回應指無需要,稱鄭無嫌疑。林官續質疑,指控方曾拘捕及帶鄭上庭控告,為何現時並稱鄭無嫌疑,控方指基於鑑證結果。惟林官表示,即使因為鑑證得出的結果,而缺乏證據起訴鄭,亦不等於鄭無嫌疑,若然鄭仍有嫌疑及可能會再被控方起訴,須向鄭解釋緘默權;控方最終同意鄭仍有可疑,包括鄭與2被告在社交媒體的對話。鄭作供時,亦拒絕回答自己買紙巾的目的。辯方盤問下,鄭同意同學在放學後會到長康邨二期商場平台聊天,其後各自回家,而學校有時會派發清潔用途的手套,但他對手套的顏色無印象。
辯方早前反對把首被告張凱傑的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呈堂成為證供,張今天下午就此事項作供。張稱警察在前年8月4日凌晨約1時到他家,警員16666進他睡房搜查,檢取了2枝伸縮棍。張指當時沒有任何警察拘捕或警誡他,但警察入屋時曾表示就一宗縱火案找他。母親問他有無做過,他當時否認,表示自己當時「瞓緊覺」。警察其後帶他和父母到警署助查。
張續供稱,到了警署見過值日官後,警員15543帶他到會面室,其後警長52861突然用力地將一張椅子放在他身旁,並問他「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便走出會面室及大叫「拉埋佢老竇老母」。警長其後返回,指「一係你認刑毀,一係我告你縱火加暴動」,警長又稱如果按其指示做,就給予保釋。張稱當時自己「好驚」,擔心遭警長襲擊,亦擔心父母會被捕、或會被控暴動等罪,很想快點回家,便依警員15543指示簽署記事冊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後在錄影會面時,他依警長的指示承認自己用伸縮棍「扑梁植偉學校玻璃」,及在閉路電視截圖中圈出自己。
控方盤問張時,質疑既然警察當時沒有拘捕或警誡張,為何張不提出稍後再去警署協助調查。張回應指,因為他不知道可以提出這種要求。控方又問他為何會簽署警員15543的記事冊。張表示,因為警長52861指他遵從指示,便會給他保釋。他猜測簽署記事冊,即等於承認刑毀。張又補充,當時他在十分恐懼的心情下輕易信人,相信警長會給他保釋。
案件編號:DCCC2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