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15歲女童到家獻初夜 已婚男教師7控罪全成立 收押至4.14判刑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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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中文男教師被指於前年與所教的15歲女學生發展曖昧關係,7度成功邀得女生到其家短敍,男教師期間涉嫌擁抱、撫摸及吻女生,又疑向女生指「十分想要她的初夜」,並涉與女生發生性行為。男教師早前否認非禮及非法性交共7罪受審,法官游德康今(24日)於區院指女事主一直對作為她班主任的男教師抱有好感,在既抗拒又喜歡的心理下到教師家,並同意讓男教師對她做出涉案行為,惟她當時的年紀在法律下不能同意,而男教師是知悉她的年紀並作出構成猥褻的行為,裁定男教全部罪名成立。法官並把男教師收押至4月14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心理、背景及事主的創傷報告。
34歲被告L.H.M.,否認6項非禮及1項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至10月間,6度在其單位非禮X,及與X非法性交。X當時只有15歲,曾任學生會副會長,被告則曾任X的班主任及中文老師,亦是學生會的導師。
法官裁決時指,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鉅細無遺,且在盤問下不見動搖。法官亦指若如辯方所言X乃憎恨被告而誣陷,X大可以指自己不同意,以加重被告的罪責,但X公平地指出自己同意被告的行為。法官指X對被告一直抱有好感,惟被告是她的班主任,卻又對她做了情侶關係的行為,X對兩人的關係不知所措,一方面不懂如何結束兩人關係,一方面於被告的關懷又感到開心,令她情緒受困而一度自殘。X在既抗拒又喜歡的心理下,決定前往被告的家,讓被告對她做出涉案行為,法官認為X的處理及反應合乎情理,並沒有矛盾之處。
至於被告辯稱在首次事件發生前,X曾對他說過已滿16歲,故雖曾在兩次事件中攬及吻X等,但他真誠相信X當時已滿16歲。法官卻拒納其辯解,指被告作供時表現冷靜,善於辭令,他由助教升任班主任可見其能力,且他案發時已有9年教學經驗,並知道與年齡不夠16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乃犯法,不認為被告單憑X一句說話便對該問題置之不理;且就着如何得悉班上女生的平均年齡一事主上,被告更出現多個版本,前言不對後語,故認為被告非誠可靠的證人,直言被告一直知悉X未滿16歲。對於被告就部分控罪呈上他與妻子的訊息對話,及妻子的計步器資料以證X不可能到其家一事,法官認為訊息對話內容的真實性需建基於被告沒有說謊,其妻的計步器資料亦未能函蓋控罪日期範圍內的所有日數,不能排除X在該範圍內曾到訪被告家中,且遭被告非禮,而法官已裁定X誠實可靠及被告非誠實可靠,考慮後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DCCC 4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