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庭拒出示身份證 律師阻差罪成判監7天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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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丘律邦今被判監,但准繼續保釋。
去年3月西九龍法院處理民主派47人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提訊至凌晨,當晚一名律師要求進入法院時,因涉阻差辦公被捕。涉案律師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7天。裁判官鄭念慈直指被告身為律師,知法犯法,存心為難警方,適宜判監。被告於判刑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3萬港元擔保外出。
34歲被告丘律邦,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原本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及拒絕服從警員命令罪,惟2罪後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方證供指警方在案發當晚6時開始在西九龍法院外設立封鎖區,只准民主派涉違國安法案的法律代表、記者、或有旁聽門票的人士出入法院。被告當晚近9時半走入封鎖區,警方4次截停被告,要求他出示文件證明自己是律師,被告都拒絕,及表示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和無權查看他的證件,最終警員將他拘捕。裁判官早前裁決指,被告是全心全意為難警方,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今日求情指,被告有悔意,願意履行社會服務當作補償。他的同事、社工及大學同窗都為他撰寫求情信。辯方續指,案發當晚因為民主派涉違國安法案件的工作,被告沒有適當休息時間,情緒較平常激動,才一時犯事。被告因本案被定罪,前途受到打擊,他亦作反省,沒有重犯風險,冀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阻撓警員的時間不長,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案件性質嚴重,適宜判監。如果要判處社會服務令,首要條件是被告必須有真誠悔意,雖然報告指被告願意承擔過錯,但是客觀行為勝於言詞,被告在不認罪後受審,他於罪成後向感化官表示因為低估了法律責任才犯案。裁判官以此認為被告根本無認錯及沒有悔意,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最終判罰被告即時監禁7天。
案件編號:WKCC 290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