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父向子追樓敗訴 官斥父謊話連篇交律政司跟進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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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斥責原告吳國樑謊話連篇。
七旬父親在2018年入稟控告兩名兒子,指控兒子「全無道義及情義」,以逾1000萬港元轉售由他出資購入、作為「養老屋」的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兒子將業權交還予他。案件於今年1月於高院原訟庭審訊後,法官歐陽桂如今天(18日)頒書面判詞,裁定父親敗訴,兩名兒子的反申索則得直。法官裁定兒子們才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父親並無任何業權,並需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及要他向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處理物業的律師費。法官直指父親「睜眼說瞎話」,連番砌詞歪曲事實,作假證以圖侵吞兒子產業;稱會將判詞交予律政司,以考慮是否需起訴父親在宣誓下作假證。
原告是現年73歲的吳國樑,被告是他2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原告妻於2016年患上肺癌,翌年去世。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原告庭上又指購入物業時兩名兒子剛大學畢業,收入微薄且要向政府償還學生貸款,根本無力支付首期 。雖然當時他與妻子均正值破產期,但妻子剛繼承她父親的100萬港元遺產,加上原告給予的20萬港元來支付首期。2名兒子則反駁指原告早年投資失利,且嗜賭輸光積蓄,更曾因虧空公款入獄。購入涉案物業期間,原告更正直破產期。物業首期是由他們外祖母饋贈100萬港元,加上2人的積蓄支付,與原告無關。
法官在判詞表示經過聆訊後,可毫無疑問肯定原告是個徹頭徹尾的說謊者。從申索陳述書到出庭作供,原告不但謊話連篇,且不時更改證詞。當被問到過往的違法行為及賭博的事時,原告總把責任推到亡妻身上,稱是她輸掉積蓄。在入稟本案後,原告又借助傳媒的力量,意圖污衊2名兒子的名聲。法官認為原告的證詞毫不可信,相反被告的證詞則坦白細緻且有文件支持。就外祖母餽贈首期方面,雖然外祖母已於2020年去世,但她在2018年曾到律師樓做誓章詳述餽贈經過,法官亦接納該部分的證供。
法官又指原告妻子在1999年原告入獄期間至2003年破產,原告則於2006年至2010年破產,法官相信2人均無能力在2009年支付買樓的首期。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至於原告稱首期來自妻子繼承的遺產及他的積蓄,法官認為錯漏百出,並不可信。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法官又下令原告需支付2名被告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計算。
案件編號:HCA 16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