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示威期間入餐廳鬧事 男子遊蕩罪成上訴獲減刑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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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防暴警於大埔超級城外舉藍旗警告示威者。
一名市場推廣助理經理,被指於2019年12月底進入大埔超級城一餐廳搗亂,翌年被裁定遊蕩罪成,被判監9個月,但准保釋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去年11月開庭處理其申請後,今天(25)頒布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陳炳宙的定罪裁決穩妥,並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就指裁判官在量刑時所作之評論有令人憂慮之處,故減刑至6個月,原獲保釋的上訴人須服刑。
上訴人楊浩然(37歲)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一所餐廳內,令東主及負責人擔心其人身安全。案情指當日有多人在涉案餐廳外聚集,戴上口罩的上訴人與人群進入餐廳坐下。期間有人叫囂、亂拋餐具及亂灑調味料搗亂。上訴人在逗留了約2分鐘後與他人一同離開。
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原則,裁定上訴人與他人共同行事,並錯誤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在現場是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上訴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足以構成遊蕩。法官回應指,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是故意遊蕩且令人有合理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在審視證據及觀看相關片段後,法官認同裁判官裁斷指上訴人是和實質搗亂的人共同行事,且認同他的出現是有意圖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且與該些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法官亦認同裁判官裁斷指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遊蕩,故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方面,原審時裁判官曾指,上訴人否認控罪浪費了法庭時間,且指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人百般呵護,法官認為可能只是裁判官不完美表述,但確令人產生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法官認為就本案整體情況,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在考慮到當時社會事件正烈,暴力行為時有出現,雖然上訴人等在店內逗留時間不長,但眾人蒙面擾攘多時,確令東主感擔心。法官指在考慮整體情況及裁判官處理判刑時有令人憂慮之處後 ,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故改判上訴人監禁半年。
案件編號:HCMA 3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