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聚令中環碼頭表演歌舞 女子違防疫例上訴遭駁回

2022040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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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歐麗花
3名「歌舞大媽」在2020年4月無視政府禁聚令,在中環9號碼頭表演,被票控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其中1人不認罪,受審後於同年9月底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4500港元。她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6日)頒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指審視案中證據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無誤,且有充分證據支持。
控方案情指,現年39歲持香港身份證的上訴人歐麗花,於2020年4月17日晚上近7時,被巡警發現於中環9號碼頭附近表演歌舞,現場更設置了揚聲器及放了4張櫈,有3名男子在觀看。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指案中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及證據被不當地接納或拒納,又指自己是良好市民,沒有違法。她又指當時警察曾多次問她鄉下在哪裏,是歧視她。法官指上訴人並無具體指出裁判官就雙方證據的可信性之判斷有何不妥,觀看裁斷陳述書後,法官不認為有充分理由要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法官又指控方需證明上訴人有組織受禁群眾聚集。雖然上訴人審訊時力陳當時有確保人群保持1.5米距離,但是法官認同控方所指,即使有保持該距離,並不表示便不構成受禁群眾,或必可依賴此點作辯解。法官亦認同當時確有受禁群組聚集。另外法官指上訴人與另一人把無線咪及咪箱等放置在現場,並在唱歌跳舞的位置放置膠椅,認為裁判官裁定上人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裁決穩妥,且有充分理據支持,而上訴人稱有保持各人距離1.5米,亦不構成合理辯解。
案件編號:HCMA 3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