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今判入獄9個月

202204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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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3歲的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3年前在鴨寮街購買大批雷射筆,在遇警截查時逃跑,並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機。他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今天(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9個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重設手機的行為影響控方舉證,動搖本港司法公正基石,須予以阻嚇,拒絕接納辯方判緩刑的建議。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獲2間海外大學錄取,將會在今年9月開學。辯方力陳有關拒捕罪是同類案件中最輕微,可以以罰款處理。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方面,被告罪成至今已還押約8星期,被告已得到重大教訓,認為判緩刑並非不適合。
法官判刑時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納被告買雷射筆觀星的說法,並判定該些雷射筆是準備在示威時使用。雖然被告抗拒警員的時間短促,但考慮到事件的前因後果,認為罰款不能反映嚴重性,阻嚇性亦不足夠,唯一合適選擇是即時監禁,就此控罪判他入獄6星期。
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涉案雷射筆功率龐大,如果有人使用,後果可以十分嚴重。此外,被告並非一時緊張下重設手機,而是抵達醫院、冷靜過來後才作的決定。由於取出iPhone電話卡需要特定工具,故推斷被告有一定預謀。縱然警方仍可透過其他方法搜證,但被告的行為仍影響控方舉證,就此控罪判囚9個月。
有關被告學業的考慮方面,法官表示,被告是在開審後才遞交有關入學申請,他必然知道本案的裁決或判刑有機會影響其入讀時間,又相信大學會批准他延遲就讀。法官強調,2罪發生在不同時間和地點,性質相異,但顧及被告的背景等因素,酌情下令2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原面對3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1名警署警長;及在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重新設置該電話。經審訊後,法庭早前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其餘2罪則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