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男女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罪成 8人囚至少33個月 3人判教導所
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當中11名男女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成,案件今(7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暴動規模不少,各被告逗留現場壯大群眾聲勢,刑罰須具阻嚇性,判其中8人入獄33個月至37個月,其餘3名較年輕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女,30歲)、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女,21歲)、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女,29歲)、岑朗賢(18歲)、蘇朗豪(30歲)、余雪菁(女,19歲),及梁思婷(女,28歲)。他們被控於當日在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餘7人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蘇朗豪另被管有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法官判刑時指,雖然是次暴動歷時不長,但涉及人數約500人,規模不少,示威者破壞公共秩序,不但與警方對抗,更有人投擲燃燒彈,若不及時制止,情況會愈演愈烈。就着所有年過21歲的被告,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因應他們的背景、健康狀況等酌情減刑。至於禁蒙面法方面,則判囚3個月,但因2罪沿於同一事件,故下令刑期同期執行。至於管有雷射筆之控罪,則判監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梁耀文及蘇朗豪被判入獄37個月,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35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及梁思婷入獄33個月,其餘3人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