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主任藏白電油意圖毀壞罪成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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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今天駁回胡添榮之上訴。
2019年11月10日晚上旺角街頭發生示威衝突,一名項目經理當晚被捕,遭搜出身懷白電油。他前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罪成,被判監9星期。他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陳慶偉今(31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法官之後撤銷其保釋,下令他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是現年23歲的胡添榮,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藏有3罐白電油,並意圖利用它損壞財物。上訴人上訴時的主要理據,是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未有控罪詳情中指出,他意圖破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造成程序上不公。上訴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推論,上訴人當晚打算以該些白電油作助燃之用。
法官於判詞指出,從字面上看,此控罪的犯罪行為是保管或控制該些物品,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將來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條例所指的財產,是任何財產而非特定的財產。法官相信沒有人會知道被告將來實際使用該些物品時,是會催毀或損壞甚麼財產;而此類案件的犯案者,其犯罪動機和目的可能只是意欲發洩不滿而作破壞,使物主有經濟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另外法官亦認同裁判官所作出,上訴人當日帶電油的意圖之推論,並不干預此事實裁決,故最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6/2021